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2 |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限暂定为18个月.18个月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过渡期限19个月至30个月期间,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30个月后,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及附属物补偿参照合肥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搬迁奖励
(一)提前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住户,前20天搬迁的,按300元/m2(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
第21-30天搬迁的,按200元/m2(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
超过30天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安置顺序:搬迁时间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开具旧房移交验收单时间为准.安置时按旧房移交验收单的顺序号为准,先搬迁者在同等套型的前提下,优先选房.
七、货币补偿费发放 各项补偿费在征收公告下达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履行交房手续,提供房屋合法有效证、照及权利人合法有效证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费在证照认定后支付.
八、其他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当日起计算.出租房屋的被征收人须自行终止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二)如在征收期间,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瑶海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瑶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四)整个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设立专款账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