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2 |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摸底调查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
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协会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金质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授予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六章 奖励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奖状.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