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2

6.我方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在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为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案件或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如双方均是我方已经受聘的法律顾问单位时,我方不得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我方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完成之后,均不得利用其所获悉的采购人的信息做出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行为;

7.我方律师应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办理受托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8.我方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各采购人在此法律定点服务资格有效期内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9. 我方与采购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我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服务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以及我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我方相应的义务以本服务承诺书为准. 十

二、我方应严格按大兴区财政局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 1.按时参加大兴区财政局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2.按大兴区财政局的要求递交数据资料及各类统计报表、合同备案等材料;

3.配备专人负责框架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4.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5.我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采购人业务档案,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

6.不做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大兴区财政局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8.保存好服务有效期内所有单据,大兴区财政局有权对单据进行检查. 十

三、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我方应保证具备履行框架协议的能力.如我方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大兴区财政局,大兴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框架协议. 十

四、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由采购人自行以支票方式结算法律定点服务费,并保证因法律定点服务发生的退费事宜均以支票形式返还到采购人的账户. 十

五、我方保证在承诺有效期内,提供给大兴区财政局的我方基本信息为最新数据,包括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保证具备登录大兴区政府采购网站、完成数据维护及填报等能力. 十

六、我方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自愿接受大兴区财政局做出的如下处理:第一次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我方在大兴区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服务资格,同时应保证完成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但不得再承接本项目范围内新的服务合同,整改期满后(如整改期超出服务有效期,则整改期至服务有效期满为止)我方向大兴区财政局书面申请恢复资格,大兴区财政局检查合格后予以恢复;

我方若拒不整改,大兴区财政局有权取消我方大兴区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服务资格.第二次终止本服务承诺书,并取消在大兴区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定点服务资格.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违反法律的,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违约行为包括: 1.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及框架协议约定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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