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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格式和要求编写的.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府目标督查办、攀枝花市盐边县效能办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攀枝花市盐边县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明德、韩红生、胡军、林清.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30日首次发布. 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务服务 环境保护窗口污染物排放许可办理程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务服务环境保护部门(窗口)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职责、工作程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务服务环境保护部门(窗口).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3]4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职责 负责排污许可办理;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办理;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办理. 工作程序 办理原则 应办理本级管辖权限内.不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一律不准擅自受理,并指导申办人去相应环保管理机构申办. 核实需办理项目材料是否齐全. 严格审查申请机构证照、材料及有关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指导申请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样表,如实填写《申请书》.确保填写与申请机构证照、材料及有关复印件一致.属于机打表格,协助申请人仔细检查表格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办证条件 排污许可办理 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