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2 |
1 总体要求
2 1.2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3 1.3证据的收集
7 1.4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11 第二编 分则15 分则使用说明
16 上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证据指南
17 下编 二十类违法行为证据指南
41
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
41
第二章 一通三防 类违法行为
52
第三章 防治水类违法行为
75
第四章 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
85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类违法行为
95
第六章 整顿关闭类违法行为
111
第七章 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
117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违法行为
125
第九章 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
131
第十章 违章作业类违法行为
136 第十一章 检查整改类违法行为
139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类违法行为
141 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
143 第十四章 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
147 第十五章 评价与检测检验类违法行为
149 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
161 第十七章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
175 第十八章 安全培训类违法行为
183 第十九章 安全投入类违法行为
193 第二十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其他类违法行为
196 第一编 总则1.1 总体要求 1.1.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1.2适用范围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可参照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证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材料. 1.1.3基本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地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依法取得,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证据必须充分且得出的结论唯
一、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2)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尽可能搜集证明力高的证据,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1.1.4涉密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提供的,应作出明确标注,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1.1.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 1.2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1.2.1证据的种类 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2.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时,应当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1.2.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1.2.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