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2 |
(2)为谋取最终成交,磋商供应商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被确认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恶意进行竞争,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4)整个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6)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 修改 和 撤回 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代理机构在接到磋商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