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02 |
国务院令第549号,对《条例》进行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国务院令第373号,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令第549号,对《条例》进行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件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废止)第七条、第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材料具体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
(一)、
(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 有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