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3

(五)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金融资产,包括在银行、证券、商业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信托账户余额、现金、贵金属及其他资产的总和.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一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调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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