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3

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制售假劣药品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略)

9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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