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3 |
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有误或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略)
14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调配处方不核对,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略)
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不拒绝调配或者确有必要调配时,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调配处方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略)
16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略)
1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