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3 |
9 04001 市科 技局 技术合同登记 无 《江西省人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第23项 技术合同登记 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05001 市公 安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05002 市公 安局 枪支运输许可 无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 05003 市公 安局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公章刻字业) 无 《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 05004 市公 安局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申请单位
14 05005 市公 安局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涉爆作业人员
15 05006 市公 安局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