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03 |
一、受理范围 盐津县辖区内申领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十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的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盐津县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我省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
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检疫证明;
经省级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只需提供《优良种畜登记证》.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场区布局合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5)种畜禽场应当有完善的育种或者繁殖质量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种畜禽引进销售、种畜系谱、育种或繁殖、投入品使用、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及时整理归类,建档立案. (6)种畜禽场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杂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家畜配种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种畜、精液、胚胎必须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场. (2)种畜必须具有种畜禽合格证、检疫证、系谱证及购种发票,个体符合种用标准;
或者是经省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冻精、胚胎应当系谱清楚,标明生产单位、品种、种畜号、生产日期、活力等级等,质量符合等级标准. (3)技术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相应的种畜饲养、配种经营场所和配种改良设施设备,设置必须符合本地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统一布局.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疫病监测工作. (6)有规范的配种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有完整的生产原始记录表.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地址:盐津县黄葛槽新区邮政大楼
三、四楼
六、申请材料
(一)种畜禽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基础条件、技术力量配备、种畜禽来源及生产群体规模、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2)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包括供种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进品种、数量证明复印件,种畜系谱、合格证以及检疫证明、优良种畜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