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3 |
各交割月份契约之最后交易日为各该契约到期月份之第三个星期三,到期契约於最后交易日一般交易时段收盘时停止交易,最后交易日为该到期契约之最后结算日. 前项最后交易日若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最近之次一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视情况调整之:
一、国内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行交易.
二、其他因素影响本契约之交易或结算. 新交割月份契约於到期契约最后交易日之次一营业日一般交易时段起开始交易. 前三项交割月份、交易开始日、最后交易日、最后结算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之. 第九条本契约之买卖申报,除另有规定外,以电脑自动撮合.撮合方式开盘采集合竞价,开盘后采逐笔撮合. 第十条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时段收盘后,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结算价计算损益. 前项每日结算价依一般交易时段之交易资讯及下列规定订定之:
一、采收盘前一分钟内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二、当日收盘前一分钟内无成交价时,以收盘时未成交之买、卖报价中,申报买价最高者与申报卖价最低者之平均价位为当日结算价.
三、无申报买价时,以申报卖价最低者为当日结算价;
无申报卖价时,则以申报买价最高者为当日结算价.
四、当远月份期货契约无申报买价及申报卖价时,则取前营业日现月份期货契约之结算价与该期货契约之结算价间差价为计算基础,而当日现月份期货契约之结算价加此差价之所得价格为该期货契约当日结算价.
五、一至四款皆无法决定当日结算价,或其结算价显不合理时,由本公司决定之. 第 十一 条 本契约各交易时段涨跌幅度,除第二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为限. 本契约各交易时段开盘至收盘前十分钟,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约成交价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涨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买进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涨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卖出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涨跌幅度之下限者,触及十分钟后各交割月份契约涨跌幅度适用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 本契约各交易时段涨跌幅度限制适用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后至收盘前十分钟,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约成交价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涨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买进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涨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卖出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涨跌幅度之下限者,触及十分钟后各交割月份契约涨跌幅度适用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七. 前二项所称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约,於该契约最后交易日之一般交易时段,以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次近交割月份契约代之. 一般交易时段各交割月份契约涨跌幅度适用前一盘后交易时段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放宽后之涨跌幅度.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项规定,本公司得视市场状况调整之. 第 十二 条 本契约之最后结算价,以最后交易日财团法人台北外汇市场发展基金会上午十一时十五分公布之台湾离岸人民币定盘汇率订之. 倘前项定盘汇率因故未於上午十一时十五分公布,或最后结算价显不合理时,由本公司参酌主要金融资讯系统揭露之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市场价格决定之. 第 十三 条 本契约采现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后结算日依最后结算价之差额,以净额方式进行现金之交付或收受. 第 十四 条 期货商受托买卖本契约,应於受托前按受托买卖之合计数量预先收足交易保证金,并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届至前,按每日结算价逐日计算每一委托人持有部位之权益,合并计入委托人之保证金帐户余额. 一般交易时段委托人保证金帐户余额低於维持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商应即通知委托人於限期内以现金补缴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与其未了结部位所应缴交易保证金总额间之差额.委托人未於期限内补缴保证金者,期货商得代为冲销委托人之部位. 前二项之交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标准.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计算之结算保证金为基准,按本公司订定之成数加成计算之. 第二项之保证金,委托人得依其与期货商之约定,以新台币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币收付,并由期货商代为结汇为之,其结汇作业应依中央银行「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十五 条 交易人於任何时间持有本契约买进或卖出同一方之未了结部位合计数,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标准. 前项限制标准,本公司每三个月或依市场状况,依该期间本契约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冲销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