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3 |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根据规定,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县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1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食用林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县林业局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县果树站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县林业局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各镇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发生Ⅳ级事件时,县林业局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林业局,并同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发生Ⅰ级、Ⅱ级事件时,省林业厅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并在2个小时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发生III级事件时,市林业局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林业厅. 3.2.3报告要求 3.2.3.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突发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 3.2.3.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3.2.4通报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县林业局接到Ⅳ级以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