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3 |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反映.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产权 规则 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印发 校对人:吴海明 打字:01 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制定科学严谨的、以会员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竞价规则等应分别报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鉴证意见.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
第一节 委托受理 第七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见附件1),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
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
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