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3

(二)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九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三)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 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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