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03 |
种猪入场前,经注册饲养场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种猪舍. 第十七条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灭鼠、灭蚊蝇,消毒圈舍、场地、饲槽及其他用具;
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须报海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 注册饲养场不得使用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按照国家有关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使用,并须将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注册证. 第二十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和残留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组织、饲料、药物或其他样品,进行动物病原体、药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品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饲养场发生严重动物传染病的,立即停止其活猪供应港澳. 海关检测发现采集样品中含有国家严禁使用药物残留的,应暂停注册饲养场的活猪供应港澳,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海关做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严禁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港澳.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海关停止接受其报检;
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海关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发运站的供港澳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并有清晰可辨的检验检疫标志―针印,针印加施在活猪两侧臀部.针印和印油的使用管理遵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 不同注册场的活猪须分舍停放. 供港澳活猪发运站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动物发运前后,须对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发运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海关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押运员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猪及饲料、粪便、垫料等物,并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海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海关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来自不同注册饲养场的活猪不得混装,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装运供港澳活猪的回空车辆(船舶)等入境时应在指定的地点清洗干净,并在口岸海关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应在供港澳活猪出场7天前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启运地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报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对供港澳活猪实施隔离检疫,并采集样品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的,监督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准予供港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