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03 |
不合格的,不予出运. 第三十二条 出口企业应在活猪启运48小时前向启运地海关报检.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供港澳活猪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猪来自海关注册的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猪群;
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
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
核定供港澳活猪数量,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经启运地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猪,由海关总署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4天.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猪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等单证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海关接受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或汽车接驳运输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实际数量、运输工具牌号、日期和兽医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准予出境.
(二)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更换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准予出境.
(三)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海关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无有效检验检疫标志的供港澳活猪,不得出境. 第三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由香港、澳门的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海关指定的场地进行.接驳车辆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海关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海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