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不成,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青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
电话:3082618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