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3 |
(一)病房内是否配置独立卫生间;
(二)病房内是否配备供水设施及能否做到全天提供热水;
(三)病房内床均占用面积. 第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标准:市、县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病房新建或改建,要求调整病房床位费时,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新建、改建病房在完工使用前6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医疗机构申报病房床位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核定病房床位费的请示报告,新建、改造后病床布置图,新建、改造病房的立项审批文件,新建、改造病房的财务决算或预算报告,新建、改造病房床位的成本核算与评审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新《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逾期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病房床位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第十一条 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增加病床的,按以下规定收费:
(一)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内增加病床(含新增病床)的,均按价格部门核准的实有床位数的收费标准收取病房床位费. 核定为5张病床以上的病室每增加一张病床(含新增病床),病室内所有病床均按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二)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8元:市、县级或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病床最高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的条件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病房床位费均含医疗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具备了等级护理收费条件的,可按规定收取护理费,不得收取陪伴费.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暂不具备等级护理条件的,不可收取护理费,可按以下规定收取陪伴费:
(一)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5元;
市、县两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4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