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3 |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监督临床科室及时更正.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务人员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杜绝 大处方 ;
杜绝滥用贵重药品;
杜绝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凡是达不到我省制定的《关于加强等级护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均不得收取等级护理费;
具备了等级护理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收取等级护理费,但不得收取陪伴费.
(五)本通知实施后,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将组织安排对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不落实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等降价政策,擅自增设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和对特殊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要严格各种 医用特殊材料 计价的管理,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 医用特殊材料 一律不得收费.医用特殊材料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七)由于医疗垃圾处理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自本通知实施起,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
没有开征医疗垃圾处理费的市、县,其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在《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日核减2.5元计收.
(八)超出规范项目范围的住院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加价幅度,同时按规定在床位费内计入医疗垃圾处理费,另计空调费.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对此类病房床位费按新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新核定标准.
(九)为了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效率,从制度上规范各级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确保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规范有序,从2005年起对全省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软件管理.医疗服务收费软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六、本通知实施前20日内,省级和军队医疗机构应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设区市级和厂矿执行二类与三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属设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县和乡镇级以及厂矿执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新《收费许可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新《收费许可证》.
七、自本通知实施起,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1998年颁布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第67号)以及所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医疗收费文件一律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卫生厅 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立病房床位收费审批制度. 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核制定的病房床位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病房床位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管理权限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 )要求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符合 规范 要求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属于麻风、精神、传染、烧伤、新生儿的病床每床日加收2元,母婴同室的婴儿床按母亲病床基价的50%计价,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床基价加20%计价. 超出 规范 范围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或加价幅度,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要求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要根据病房床位成本状况、医疗市场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毗邻地区收费水平等因素核定. 第六条 病房床位费按以下条件实行分等级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