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4

主斜井倾角12°,主井井筒断面为净宽4.5m、拱形断面;

辅助运输大巷净断面为5.4*2.6米,主运大巷净断面为4.84*2.3;

回风大巷净断面为5.74*3.32米;

运输顺槽净断面均为5.4*2.3米,辅运顺槽断面为5.4*2.6米,大巷及顺槽均采用锚网+喷砼+锚索联合支护. 8.温度、湿度和海拔高度:环境温度小于25℃,相对空气湿度95%,海拔不高于1200m. 附录3 买方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技术参数 特别要求:驱动方式:前置后驱 1.1准乘人数:≥5+6人1.2外型尺寸(长/宽/高)参考值:≥4975*1690*1940(mm) 1.3最小离地间隙:≥200mm 1.4最高车速:≥130km/h 1.5最大爬坡度:≥30% 1.6最小转弯直径:11.8m *1.7发动机:国五 1.8发动机型式:涡轮增压、直喷式柴油发动机 *1.9排放标准:国五 1.10最大功率:≥70/3800 kw/rpm 1.11最大扭矩:≥220/1800 N.m/rpm 1.12燃油箱容积:50-60 L 1.13离合器:液压控制、膜片弹簧、单片干式 1.14变速器型式:手动(五十铃),5档式,全同步变速器 1.15行车制动器:紧急制动距离不大于4米(初速度为20km/h) 1.16驻车制动器:驻坡能力不小于12度1.17底盘:大梁采用加厚型刚性材质 1.18转向系统:液压助力、循环球式,动力转向 1.19驾驶室:手动窗、电动后视镜、中控锁、三点式安全带等 2.技术要求 2.1采用P235子午大轮胎,离地间隙不得小于200mm. 2.2采用电子控制发动机动力输出,需实现60km/h限速,整车需设置5个前进档1个倒档. 2.3驾驶室需配备冷、暖风功能. 2.4油门拉索采用机械连杆式,拉索两端需密封,避免冬季洗车因油门拉索结冰而发动机工作失效. 2.5座椅采用双密度发泡,人造革面料座椅,舒适性要好;

2.6取消收放机,音响系统与点烟器,并对其安装位置密封、装饰;

2.7取消后雾灯,设计2只大功率独立倒车灯,增加倒车照明度. 2.8车辆前后部需增加刚性结构防撞保险杠,防撞保险杠需涂有红白相间的反光漆. 2.9在标准车型高度基础上,厢体加高200mm,取消前顶行李架,增加导流罩,且导流罩与后厢协调(高度、宽度与后厢齐平). 2.10后尾车厢配置灭火器2个、垫木2个及其固定装置. 2.11后窗玻璃采用2个可滑动的推拉窗,实现前后乘客区的随时交流及换气. 2.12厢体座垫左右各加宽50mm,向后延长100mm(后厢可乘座6人),并配备与乘坐人数匹配的安全带,后座为皮革软座,带工具箱. 2.13左、右后柱需设置上车用拉手各1个,顶部、前板设置扶手3个. 2.14厢体尾门内部需设置保险锁、尾门内拉手及尾门内开锁. 2.15后车厢为整体结构,车身与车厢由厂家一次喷漆,车身颜色为墨绿色,后车厢底板铁皮厚度为5毫米,采用防滑型钢板,客厢铁皮厚度采用3mm厚钢板,并有漏水眼. 附录4 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

一、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 准乘人数: 外型尺寸(长/宽/高): 最小离地间隙: 最高车速: 最大爬坡度: 最小转弯直径: 发动机型式: 排放标准: 最大功率: 最大扭矩: 燃油箱容积: 离合器: 变速器型式: 底盘: 转向系统:

二、其他供货方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3. 4. 5. 附录5 加工制造标准体系 1.在产品的设计、制造、组装、试验、检验过程中,卖方必须保证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的以下最新规程、规范和标准执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国Ⅳ 2.如果货物原产国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或其它目前使用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类似或高于以上规程、规范和标准,也可以使用. 4.设备整机和零部件必须按照最新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 附录6 制造期间质量检验 卖方必须从原材料、外购件进厂,零部件加工制造,至产品组装调试全过程,做好质量管控工作,为买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最新技术标准和技术协议的产品. 1.卖方质检: 1.1认真做好检验、试验,落实零部件及整机的检验、试验方法和手段. 1.2落实质量责任,规定质量记录要求,保证质量和质量责任可追溯性. 1.3所有关键零部件实行全检,对影响产品性能的零部件重要项目要做详细记录备查. 2.买方质检 2.1买方认为必要时,将派遣技术小组或监造小组,到卖方工厂进行驻厂监造.卖方应无偿提供在其所在地的交通工具和为便于买方质检所需的用品和资料. 2.2买方的监理和质检活动,既不能免除合同中属于卖方质量担保期范围内的责任,也不能替代设备抵运买方现场后的买方质检. 3.检验、试验工作 3.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3.2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要求,且不承担额外费用. 3.3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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