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4 |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五条 规划性质:以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品和生活产品加工为主,兼容旅游居住与服务、客货运集散功能的综合性产业园区. 第十六条 规划形成 两轴五片区 的规划结构,使工业区形成功能合理、特色鲜明的有机整体.各类规划用地按规范安排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各类用地情况见《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 第十七条 地块控制指标包括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指标,以及建筑色彩、建筑形式、环境特色等指导性指标.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具体指标规见分图图则. 第十八条 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成片开发时,街坊内的地块界线和内部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的需要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做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强制性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九条 规划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开发条件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但一般工业、居住等开发地块不应小于1公顷(商业用地除外).细分地块后应根据标准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满足卫生、消防的安全需要. 第二十条 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和市政设施;
临时建筑必须得到严格审批,且绿地率不小于60%.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水域除规划设置用地外禁止进行各类开发建设.
第四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第二十二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日常服务、小型市政和消防设施.各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与相关要求反映在规划图纸、分图图则中. 第二十三条 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海南省、三亚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第二十五条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二十六条 道路系统分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55m,两侧各22.5米道路绿化带,四块板形式;
次干道红线20m,两侧防护绿地各8m,一块板形式;
支路红线9--14米,一块板形式.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应严格遵守本规划的规定,支路的开辟可结合地块合并开发或街坊整体开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位置和大致走向不变.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主干道两侧地块禁止向主干道快车道开口,只对其两侧辅导开口;
规划支路只与辅道相接.次干道距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小于60m;
支路宜远离交叉口开口,一般按30-50m控制. 第二十九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工程管网的布线和与现状道路的衔接等要求.道路最小纵坡控制在0.2%. 第三十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一条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导致道路交通条件恶化,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按《附表3: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一览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因建设需要,地块用地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停车位也需按新的使用性质和容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