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4

5、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四)综合服务类各类别年出口业绩位于全省前10名,且每小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1、游戏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年输出金额5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动漫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年输出金额5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3、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在境外通过 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年营业额20万美元以上;

4、网络文化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5、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6、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7、节目模式出口.单个项目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

8、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

9、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10、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20万美元以上;

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程序

(一)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的认定采取申报认定制度,由文化贸易企业提出申报,填写《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报送所在市商务部门,由市级商务部门牵头,与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等单位联合初审同意后,行文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二)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文化产品实物出口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五)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

(六)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七)提供影视、商业演出、商业艺术展览、美术品等海外经营代理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九)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企业实行两年一考核.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的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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