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4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西安欧雅庭木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和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西安欧雅庭木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梅 联系人 李东 通讯地址 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红河一路10号 联系电话

13909292940 传真 ― 邮政 编码

710500 建设地点 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红河一路10号 立项审批 部门 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文号 蓝发改发[2017]870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 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2190木质家具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9333.

3m2(14亩) 绿化面积(平方米) 1183.33m2 总投资 (万元) 2614.43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95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3.63% 评价经费 (万元) ― 投产日期 2018年8月

一、概述

1、项目特点 西北家具工业园位于西安市蓝田县,毗邻西安市东三环的黄金地段.与陕西省家具协会、西安新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打造集家具设计、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家具企业总部经济平台.园区位于蓝田县华胥镇,与西安纺织工业园相毗邻,距离西安东绕城高速仅7km,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园区规划7平方公里,总投资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目前入园企业160余家,是陕西省区位优势明显、配套完备、入园企业最多的一家现代化家具工业园区.项目区地处规划发展范围内,占据了区域发展的优势. 2017年11月,该项目在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号蓝发改发[2017]813号,见附件2.备案建设内容为:占地14亩,项目建筑面积10700m2,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库房、办公楼及相关配套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十家具制造业

27、家具制造 ,本项目使用油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西安欧雅庭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和收集资料,并结合本项目环境特点和工程特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完成了《西安欧雅庭木业有限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应属允许类,也不在《陕西省限制投资类产业指导目录》(陕发改产业[2007]97号)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现行的有关产业政策.本项目已取得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通知(蓝发改发[2017]870号),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备案文件见附件2. (2)土地利用合理性 对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可知,本项目用地不在限制和禁止用地范围内.西安欧雅庭木业有限公司已与西北家具工业园签订入园协议(附件3),本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要求. 选址合理性及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内,西安欧雅庭木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11日已与西北家具工业园签订入园协议(见附件3). 本项目选址于陕西蓝田西北家具工业园内,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西北家具工业园是陕西省家具协会,蓝田县政府、西安新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打造的全功能高端家具工业园,是陕西省批准的百家重点工业园,是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西北家具工业园的产业定位为集生产、销售、可研、服务、信息市场于一体的综合性家具工业园区 .园区以家具工业为核心,构建园区结构空间,形成一区,两轴,八大功能区的空间形态.园区已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取得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蓝田西北家具工业园总体规划的批复(蓝政发[2009]96号),同时园区已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函(市环评函[2015]53号). 本项目为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符合园区规划. 建设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与可依托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园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其他基础配套设施均已在建设中,待建成后可满足本项目的给水、排水等需求,依托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可行.环评要求,在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后可运营. (5)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关政策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分析相关内容见表1. 表1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法律、政策 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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