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4

电话:18052381565】 14.4在磋商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4.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交易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15.2条规定执行. 14.7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4.8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交易中心恶意串通的;

(6)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8)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4.9 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14.8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15.磋商有效期 15.1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交易中心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有限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须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第9条的要求,编制一式五份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一旦 正本 和 副本 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响应文件正本中,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供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响应文件的正本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和加盖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6.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7.2信封(箱)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7.3信封(箱)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及邮政编码,以便如果响应文件被宣布为 迟到 时,能原封退回. 18.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18.1交易中心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交易中心可以按磋商文件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迟交的响应文件 19.1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响应文件不得撤回,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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