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04

四、谈判及评审

1 谈判小组 1.1 本次采购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1.2 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3 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谈判及对最终形成的报价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详细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2 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将以随机抽签的形式对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的报价人进行谈判排序. 谈判小组将在按谈判排序的顺序逐一与报价人分别就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相同轮次(一个或多个回合)谈判,并形成谈判纪要文件.谈判目的在于澄清报价、优化需求,使所有报价人的响应具有可比性.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人). 最终报价:报价人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 (1) 谈判过程对采购文件需求(包括规格、数量和服务等涉及价格变动因素)没有作出改变的,报价人的后次报价不得高于其前次报价;

(2) 若报价人的后次报价高于其前次报价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谈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条件、技术规格、产品质量、验收、合同执行计划、相关服务、质量保证、采购人配合等内容. 技术商务谈判的时间及地点(见报价邀请函). 在谈判过程中,报价人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由报价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当场签字后生效,报价人应受其约束.

3 评审 谈判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澄清和最终报价等内容进行详细评审. 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谈判小组将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评审.

4 评审办法 4.1 评审原则 (1)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完成.评审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 的原则. (2)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次评审是以谈判文件,最终形成的报价文件和谈判承诺文件和最终报价为依据,按公正、科学、客观、平等竞争的要求,推荐技术先进、报价合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好、及综合实力强的成交报价人. (3) 参加谈判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谈判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谈判小组的正常工作. 4.2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 按照评审程序的规定,谈判小组首先阅读报价人的报价文件,据此与报价人进行技术、商务、价格的澄清、修正和谈判,谈判中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资料不齐或欠缺时,准许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料,如不能补足,该报价则将会由于不符合谈判的基本要求而被拒绝.本项目谈判如无特殊情况,谈判小组要求报价人进行二轮报价,即在谈判后的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2) 在谈判的同时谈判小组对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见附件一).无效报价的认定条件详见《初步评审细则表》所列各项内容. 4.3 推荐成交报价人 (1)谈判小组按通过初步评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认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人进行价格比较.谈判小组将入围的报价人最终报价由低至高排列.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该谈判的成交候选人,次低的为成交备选人.最终报价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抽签决定. (2)如果有效报价不足3家,经采购人申请并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或经采购人同意后)将继续按(1)所述办法进行评审. 4.4 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 4.5 谈判、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报价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止,凡与谈判、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确定成交人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报价人及与谈判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报价人日止,报价人不得与参加谈判、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谈判评审过程中,如果报价人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报价人方面向参与谈判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4.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代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谈判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报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报价人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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