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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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生产工艺规程》、《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食药监药罚〔2017〕5号).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劣药中药饮片槟榔(批号:1708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的规定. 由于你公司在生产上述批次槟榔前,因生产劣药中药饮片首乌藤(批号:160301)于2017年2月20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南食药监药罚[2017]5号),你公司生产劣药中药饮片槟榔(批号:170801)的行为属于经处理后重犯情形.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 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的情形,即该条第
(五)项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 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药生罚告〔2018〕16号)、《听证告知书》(南食药监药生听告〔2018〕7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你公司生产劣药中药饮片槟榔(批号:1708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条第四款第
(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及召回的涉案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槟榔(批号170801)共33.09kg;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肆分($5356.84元);
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柒仟叁佰壹拾玖元伍角($7319.5)二点五倍的罚款壹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18298.75);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伍角玖分($23655.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产劣药中药饮片槟榔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