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7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8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设置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9 粮油仓储固定经营场地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10 旅行社经营 禁止在非营业用房经营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11 卷烟零售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校门两侧60米范围内,居民楼阳(窗)台、地下室、储藏室不得作为卷烟零售经营场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批发、零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十七条、《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第九条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
14 化工企业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 《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发〔2012〕121号)第三条
15 生态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所属行政区域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57号)
16 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
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
30张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
一次性容量为50人以下的浴室(足浴)场所;
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网吧 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办 五小行业 经营单位:市区范围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内、无供水和排污管网区域、拆迁范围和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用房.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 五小行业 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宿政办发〔2013〕117号)第六条 注:市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变化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是否取得产权证 是否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住宅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使用期限 年月日止经营面积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是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