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4 |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如所申报的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 住用商 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6、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月日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