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视频监控. 第三条 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生产中的关键环节和区域进行有效监管的过程,是现场监管的辅助手段. 第四条 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电子监管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并对各视频监控点进行不定期远程视频监督检查;
各直属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的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视频监控有关工作的协调;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的具体操作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开展视频监控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 第六条 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生产的具体情况等监控要求,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侵犯员工的隐私. 第七条 对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 第九条 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进行处理. 第十条 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一条 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视频监控的重点为畜禽验收、上挂屠宰、宰后检疫、冷却消毒、产品细加工、包装等关键环节.开启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控并摄录处理,实现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对处理人员操作行为、检疫监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摄录查验过程的图像作为现场查验记录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畜禽验收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验收处,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接收的畜禽均来自于出口肉类食品备案养殖场,符合"五统一"要求,即: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接收畜禽时,查验《饲养日志》及"五统一"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