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4 |
(三)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把握它的质的规定性,从而给保险概念下定义,其任务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而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内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外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 在阐述保险的定义时,我们已经明确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那么,很显然在分担的主体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再分配关系,保险作为经济范畴,是这种分配关系的理论表现.所以,可将保险的本质表述如下: 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从近现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看,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
(四)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这是因为,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
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①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包括:改造自然物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
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保证再生产(包括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物质资料再生产的过程中人们需要联合行动,同样,为了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人们也必须以共同的联合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补偿,以集体的力量增强同自然界作斗争的能力,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也就形成了他们之间特有的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 千家万户帮一家 的经济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它也是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着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例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是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为目的;
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保险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也并不能否定其赖以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这一基础. 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了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相反.保险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①至此,读者可能已经明确,本书为什么要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给予定义.实际上,商业保险只不过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