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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