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4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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