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4 |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 室外气象参数 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