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4 |
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 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
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4.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7.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
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9.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热能供应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2.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3.对甲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发现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暖前20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乙方报修电话号码为: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