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4 |
二、对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序号
30、31,改为
30、
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31 JD1 锅炉水(介)质处理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
32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2) 表中序号
59 、
60 对应的 核准项目 中的 场(厂)内机动车辆 改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本规则所有的 场(厂)内机动车辆 均改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
4、GD
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
4、RD
4、DJ
2、DD
2、DJ
3、DD
3、PD
1、PD
2、PD
3、PD
4、PD
5、PJ
1、FD
1、FD
2、JD
1、JD
2、JD
3、TJ
1、TD
1、QJ
1、QD
1、QJ
2、QD
2、QJ
3、QD
3、QJ
4、QD
4、QJ
5、QD
5、QJ
6、QD
6、QJ
7、QD
7、QJ
8、QD
8、NJ
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
4、GD
4、RJ
4、RD
4、DJ
2、DD
2、DJ
3、DD
3、PD
1、PD
2、PD
3、PD
4、PD
5、PJ
1、FD
2、JD
2、TJ
1、TD
1、QJ
1、QD
1、QJ
2、QD
2、QD
3、QJ
5、QD
5、QJ
6、QD
6、QD
7、ND1. 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增加TOFD、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见下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7 TOFD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8 MFL 漏磁检测 (2) 表中序号
2 对应的 核准项目 中的 超声波检测 改为 超声检测 ,序号
5 对应 核准项目 中的 涡流检测 改为 电磁检测 .
三、对 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部分的修改 第
(一)项的修改为: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
四、对 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部分的修改 1. 在
(一)项前增加: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
特种设备密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