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4 |
(六)项 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五)项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现场查验
4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现场查验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5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
(六)项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6 人员要求 屠宰技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三)项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检验 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
(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四)项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8 屠宰要求 操作 规程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4.
2、4.3 现场查验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5.2 现场查验
9 检验要求 检验 岗位 宰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