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安全运行,确保平台合法使用,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授权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投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建设,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商务局等政府部门,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平台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目标,具备信息征集、信用培植、信用评价、银企对接、信息共享、政策引导、统计分析等功能,打造集信用信息、政策指导、信贷营销、银企对接、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多方受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纳税信息、担保信息、社保信息、环保信息、进出口信息、公用事业信息(水、电、气)等.原则上政府部门不涉密的信用信息都要纳入平台.
第二章 信息征集和更新 第四条 依照 简单、实用、可行 的原则,各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数据种类、采集格式、采集数据项、报送频率等要求,将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于月后10日(税务信息于季后10日)内报送至平台. 第五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需要,对各建设单位报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转换加工、匹配整理后加载进入平台,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使用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查询使用 第七条 平台在使用上要按照 分级查询、授权管理、信息保密 原则,根据不同使用对象确定查询内容,查询企业的纳税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须经企业书面授权同意. 第八条 平台查询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查询,查询单位经授权后直接访问平台查询信息;
二是间接查询,查询单位提交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规定访问平台查询信息并反馈查询结果. 第九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将监督平台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非法查询.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报送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为平台的用户须经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批准.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为申请单位设置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各建设单位要对账号与密码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因用户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违规查询或泄密事件,由用户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用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止系统数据丢失,并对平台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单位、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 用户对从平台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属于技术处理原因产生的,人民银行应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