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4

属于数据源问题的,人民银行向信息提供部门发送复核通知,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银行查询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平台信用报告. 第三条 从事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授信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信贷业务申请的;

(三)审查企业担保资格的;

(四)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数据纠错.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取得企业书面授权同意后方可查询平台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时,应准备《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提供的查询授权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复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不予查询,并告知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八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要制订查询内部审批制度,建立《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同时保存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查询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信用报告等. 第十条 对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主管部门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企业查询相关档案资料,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3.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 附件1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查询授权书 授权对象: 我公司授权贵单位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税务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等. 业务种类包括: (请勾选查询原因) 审核企业授信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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