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4 |
第三章 股票期权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四章 股权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发生关联交易. 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红激励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