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4 |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