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4 |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附件2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6 -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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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20 -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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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益归属 -
24 -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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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27 -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
28 -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29 -
第十章 附则 -
29 -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
31 -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
32 -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33 - 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