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4 |
50 %扣回,直到在第二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完为止. ③成交供应商应按进度向工程监理工程师申报已完工程进度,作为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成交供应商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提供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7日内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14天内,按核定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已完工程进度的85%支付成交供应商相应工程进度款. ④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成交供应商工作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不实施整改的,采购人可拒绝支付部分或全部进度款,直至成交供应商整改工作得到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⑤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价款的85%即停止付款,工程完工并经组织竣工验收后30天内,工程款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其余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⑥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所调整的造价(包括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和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也在当月的进度款中同时支付.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拨付原则;
经市财政局审核造价的80%按月进度拨付,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造价,则按监理单位审核并经采购人审定同意的预算造价的50%拨付.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成交供应商在一个月内编报工程结算,采购人在一个月内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结算,超过期限报送的结算资料不构成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按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要求,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图纸资料,报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竣工结算后方能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超过财建[2001]591号文约定期限还不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视为成交供应商放弃本工程余下未付的资金要求,财政部门不再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 7.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提交施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8.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送交结算资料后,可委托政策规定的结算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审核时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9.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提交一式叁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采购人申请结算余款.采购人在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在扣出工程保修金后付清结算余额. 10.工程保修金:本招标工程保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无息.采购人在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一年)满通过保修期质量验收后一个月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