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4 |
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合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吸收合并的,由吸收合并方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并抄报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由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监会之前应当征求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