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4

三、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实施机关:贵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妨碍通航安全的);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

二、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实施机关:各海事处、贵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海巡执法支队 报备人:建设、施工单位、业主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提交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施工作业方案;

已制定的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航行警(通)告发布 实施机关:贵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报备人: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发布航行通告 提交材料: 1.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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