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4
B 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共307项) 单位: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核准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核准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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