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4 |
1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核准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