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4 |
二、调价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明确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2.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0〕194号),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制定并公布实施.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0〕270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价电传〔2010〕19号)都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出台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近期内尽快公布实施.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测算工作,在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后,及时制定公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4.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明确: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应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批后,出台调价政策. 5.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价工〔2012〕143号),明确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争取在2012年8月1日前实施,并提出原使用西气东输气源执行省统一定价的城市,提价幅度每立方米0.35元左右,有条件的市、县可研究推行居民用气阶梯式气价.
三、拟调价内容 本次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有两项:一是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二是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 1.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我市上游气价变化、燃气企业运营状况、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体现资源稀缺程度,补偿合理成本,拟将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8元,即从现行的每立方米2.2元调整至2.48元,调幅12.7%. 2.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价格,按照与天然气发热值的合理比价同步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24元,每立方米上调0.14元,调幅12.7%. 在国家、省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式气价和联动政策出台后,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调整后的燃气分类及价格 单位: 元/立方米 燃气类型 居民生活 调价前 调价后 西气东输天然气 2.20 2.48 管道煤气 1.10 1.24
四、调价分析与配套措施 1.调价后的主要影响.根据市统计局数据,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046元,按照户均人口3.1人测算,户均年消费性支出约65242.6元.据统计,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每户家庭每月平均用气量约为14立方米,若调价水平为每立方米0.28元,则每户每月平均增支3.92元,年均增支47.04元,约占户均年消费性支出的0.072%;
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每户家庭每月平均用气量为30立方米左右,若调价水平为立方米0.14元,则每户每月平均增支4.20元,年均增支50.40元,约占户均年消费性支出的0.077%. 2.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用气补贴.拟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职工优惠证》等社会低收入用户,继续实行气价优惠政策,气价调整时,由原每户每月气价补贴5元,调整为每户每月补贴5个立方用气(按每立方米2.48元计算约为12.4元).对低收入家庭的用气补贴,仍由燃气企业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3.加强对供气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供气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敦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加强开源节流,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惠民政策,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用气需求.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