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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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2004]222号2004-12-09)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2004-10-8)12)
3、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甬地税二[2004]19号2004-11-16)13)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2004-12-20)16)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2004-12-10)18)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2004-12-13)19)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6号2004-11-11)20) 税收法规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2004]222号2004-12-0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2、饮食服务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在税前扣除;
3、经劳动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简称 两低于 )的条件下,其向雇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4、除上述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1)、计税工资标准:2004年度允许在每人每10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2)、计税工资组成内容: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款所指的津贴、补贴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地区补贴、物价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实行计税工资人员: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返聘人员.
5、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单独在税前扣除: (1)、2004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O元;
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 (3)、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4年度在每人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4)、发放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30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6、企业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1.5%的标准内税前列支.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 职工教育经费 允许在税前扣除.
7、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如每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部分提取的工会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文体活动费可在计税工资的1%范围内按实扣除.
8、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额作为基数计算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1、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企业投资建筑的公路可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比照建筑物提取折旧;
(5)、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为2年. (6)、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7)、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2、企业取得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折旧年限.
3、从2004年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统一确定为5%.
4、企业对符合甬地税一[2003]278号和甬地税一[2004]10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借款费用支出规定: l、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4年允许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按实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未交付使用前,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
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成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文件.其所属的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上述第1点和第5点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四、关于广告费的扣除规定:
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2、制药、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其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己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五、关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筑、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六、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2、代理进出日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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